腐文H

第8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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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扣扣”
    “诗南姐我是羽皓,可以进来吗?”
    羽皓元气的声音从门外传来,宋诗南有些意外,没想到他到的这么早。
    “门没锁,进来吧~”
    羽皓推门进来,要么说男孩子的装扮就是比女孩子要简单的多,羽皓一身行头齐齐整整的,看样子早就准备妥当了,而宋诗南还仅仅是换好了服装打了底而已。
    “姐,我们好久没见了吧,之前你得了奖我都没来得及帮你祝贺呢。”
    对羽皓来说这可是他一大遗憾,女神拿了奖而他没有亲自帮女神祝贺。
    “哪有,你在微博上艾特我的,我不还转发来着,我知道你那会忙着演出呢。对了你们组合的演唱会是不是快开始了,到时候可得给我留几张票啊。”
    两个人合作不是一次两次了,而且在羽皓小朋友的单方面努力下,已经是可以求女神带飞打游戏的关系了,自然说话比之前随意了很多。
    “那肯定,到时候姐要几张票跟我说,我给你送过去。”
    两个人有说有笑地在宋诗南的单人化妆间里聊着天,完全没有因为几个月没碰面而生疏。
    《百里挑一》的总决赛终于马上就要开始了。
    ————————
    第48章
    四十八只杠精
    《百里挑一》的总决赛直播在网上的热度还是客观的,一个晚上上了将近20个热搜,虽然一多半都是节目组和各家公司买的热搜位,但是作为选秀节目,这个结果已经是远超及格线的了。
    宋诗南这边打算以后都避免和这个节目组合作,还没采取什么行动的,没想到对面倒是先手来了一波骚/操作。
    【宋诗南节目中耍大牌】一事突然被多家营销号高亮推出,迅速发酵。
    “在刚结束的某选秀节目中,某新晋影后小花拒绝导演组邀请好友的请求且态度极其恶劣,看样子拿了影后之后就是不一样啊……”
    虽然营销号原始文案中没有指名道姓提到宋诗南,但是“刚结束的选秀节目” “新晋影后小花”无一不指向宋诗南,作为业内全方面发展的大公司,星华娱乐当然也是有长期合作的营销号的,那边刚开始联动发黑通稿, linda这边就收到了消息。
    “我去……我都气笑了,这节目组可真敢说,说你耍大牌还不如说你霸占化妆间吃火锅来的可靠。”
    “嗯?”
    宋诗南贴着面膜盘腿坐在沙发上,双眼紧盯着手机屏幕,隐约传来叮叮当当的厮杀声,她正跟万斯,羽皓,陆寒笙,沈林几个人打排位呢,这时候别说什么营销号了,谁都无法让她分心。
    “出什么事啦南南姐?”
    游戏那边陆寒笙也听到了旁边linda说的话,不过离得远听不太清,从口气上看大概不是好事。
    “没事,被之前那个节目组黑了,说我耍大牌。”
    “哈哈哈哈哈哈你还耍大牌?”
    作为一号损友的万斯首当其冲对这一消息的可靠性表达了质疑。
    “啊……就之前《百里挑一》不是说总决赛邀请圈内好友吗,他们让我找陆寒轻让我怼回去了,估计是咽不下这口气,等着节目结束来恶心我呢。”
    “哦~他们啊,嘁,你是不知道他们还想让我国外的乐队兄弟回来在他们总决赛上演出呢,怕是他们以为演出不要出场费的。”
    显而易见,万斯这边跟节目组也是有龌龊的,至于为什么节目组只针对宋诗南,大概是混内娱的艺人比起混欧美的艺人来说比较弱势吧。
    “要不要帮忙?”
    作为整件事的知情人,沈林自然也不会作壁上观了,更何况宋诗南这边跟节目组起冲突还是因为维护了他的艺人。
    “对啊对啊林哥,你老江湖了帮帮我南南姐啊,反正我哥在国外闭关你闲着也是闲着。”
    “hello?
    我很忙好吗小姑娘,维护国内热度很辛苦的啊。”
    “别说话了你们都要死了!”
    看来唯一一个不把这个事当事情在考虑的只有直接当事人宋诗南了,眼看着几个队友热火朝天地聊起来完全不管游戏生死,宋诗南一声吆喝把几个人的注意力拉回来。
    “linda啊,等会咱俩细说,以后遇到这种事别客气哈都是自家人。”
    沈林用宋诗南的游戏内置语音跟linda隔空喊话, linda笑着应了一声,有沈林这边配合,那这件事还真就不是事了。
    宋诗南打了一下午游戏了,好不容易在水深火热中把几个坑货带着上了段之后果断叫停了今日的排位,再打下去她要气血不足了好吧!
    跟linda交代了一下之后宋诗南就回房间看书了,最近一段时间还没有合适的剧本,她正好利用这段时间看看书充实一下自己。
    linda跟沈林商量了一下初步敲定了解决方案,此时距离营销号发酵刚刚过去不到一个小时。
    宋诗南最可爱v:你有权利提出建议,我有权力拒绝,有什么疑问吗?
    宋诗南工作室:
    声明
    我司艺人宋诗南在合作中坚守合作意识充分尊重节目组的任何提议,并且秉持认真负责的合作态度对于某些突然提出的不合理建议表达了质疑。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不合理行为。在此,我司严厉谴责散布谣言并诋毁我司艺人形象的相关人员,并且始终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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